涟政办发〔2012〕9号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涟源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娄底市白马灌区管理局,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涟源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涟源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 3应急处置
4.4 特别情况的处理
4.5 信息管理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济
5.3保险理赔
5.4 事故调查
5.5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责任
7.3 奖励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妥善、高效、有序地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建立组织严密、决策正确、指挥果断、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的应急指挥体系,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坚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预防为主。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4)减少损失。进行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公共场所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5)属地管辖。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6)协同一致。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与事发地政府共同应对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设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涟源市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任副指挥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质监局、市移动、电信管理部门、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决策,下达指令,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娄底市公安局报告;协调调度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指导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并适时宣布应急结束;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指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跨县(市、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汇总并上报预防和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乡镇、办事处开展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总结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拟写分析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理市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维护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调指导公共场所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电力、通信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饮水卫生监督工作和药品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社会救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住建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城市供水、供气和工程施工等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市监察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按照自身职责,分别参与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负责提供污染区域的环境监测信息,指导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质监局:参与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市安监局: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移动、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做好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信息协调组:负责及时传达有关指令,联络协调各组处置工作,收集汇总情况及时上报,传达上级指令,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进行新闻管理。
应急行动组:负责采取措施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维护现场局势和治安、交通秩序;抢救遇险人员,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和转移,保护、抢救重要物资和财产;收集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控制蓄意制造骚乱、闹事的骨干分子,收集违法犯罪证据。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参与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人员的餐饮服务和工作、休息场所,以及现场交通、通信、供电、照明、医疗救护和工程设施等。
善后处理组: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清理工作;对遇险获救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妥善安置,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开展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防范
3.2 信息报告
发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及事故苗头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公安机关和各级各部门报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10报警电话报告公共场所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各级各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掌握的各类信息应及时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处置难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市、镇乡、办事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核实情况,立即报告本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4.3 应急处置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权,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4 特别情况的处理
4.5 信息管理
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收集现场信息。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待救人员、事故现状、发展趋势与控制、医疗施救、救援进展、物资供应等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市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络,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娄底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综合,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市指挥部领导,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工作,在省指挥部、娄底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新闻报导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各级媒体要重点宣传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干部群众开展应急处置救援情况,部队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中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等。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结束
当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结束,较大或重大、特别重大的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娄底市、省指挥部确定宣布结束。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各类处置救援人员撤离现场,事发地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做好事故后期处理工作。
5、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由市民政局组织落实。
5.3 保险理赔
对在事故中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由保险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支付保险理赔费用。
5.4 事故调查
在省、娄底市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等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事实,查清事故责任,收集相关证据。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5 总结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娄底市与市人民政府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渠道进行。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市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专线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市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指挥部应组织医院、120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对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6.4物资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强装备建设,逐步建立处置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现代化的应急指挥系统。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装备必要的防护、挖掘、攀高、救治等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必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和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应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医疗救治人员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应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应加强工程抢险装备力量建设。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应对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公安机关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接受娄底市公安局组织的培训;市公安机关负责企事业单位、部门内部保卫人员、社区治保主任、场所(馆)安全员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与自救互救的培训。加强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
7.2 责任
对不服从指挥、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程序实行问责;构成违纪的,要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3 奖励
对在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授予荣誉称号或追认为烈士。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公安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
来源:涟源政府网
作者:涟源市政府办
编辑: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