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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来源:涟源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石成 2022-12-09 14: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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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消安〔2022〕36号

涟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涟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涟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涟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涟源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清单

为充分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提高我市消防工作水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职责。具体如下:

一、共同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四)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五)定期分析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状况,每年12月底前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年度消防工作开展情况,重要工作及时报告。

(六)依法依规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七)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督促指导有关责任单位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八)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法〔2016〕98号)相关规定,寄递物流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经信、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民航、铁路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工负责。

(九)对于尚未明确的新业态消防安全工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部门进行监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其他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履行共同职责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消防工作,并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消防工作。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4.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5.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6.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7.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业务指导。

8.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9.承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市公安局

1.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和消防宣传职能,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居(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和对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消防行政案件。

3.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负责办理达到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消防安全立案追诉标准的刑事案件,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4.逐步完善与消防救援机构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协同联动机制,支持消防执勤战斗行动顺利开展。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四)市教育局

1.负责学校、幼儿园、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文化教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范畴。

2.在制定教育计划时将消防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教育列入其中,并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内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4课时,消防演练不少于1次,明确专兼职消防教员和学习场地。

3.督促落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督〔2015〕4号),深入推行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五)市科工局

1.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2.指导民爆、军工等行业、企业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对相关企业消防工作进行抽查,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3.参与协调处理发生在民爆、军工等行业企业的重大以上火灾事故。

4.督促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六)市民政局

1.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

2.安排经费支持存量社会办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设施改造,对未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福利机构,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系统。

3.指导城乡社区配合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管理,每个社区至少明确一名社区消防宣传大使。

4.督促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深入推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七)市自然资源局

1.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2.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应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3.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鼓励、引导住宅小区规划、预留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或充电场所场地。

4.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1.负责依法督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3.指导、协调全市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4.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5.在建筑保温材料推广、施工现场抽检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符合有关规定。

6.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统一调度应急处置现场相关市政设施的抢修工作;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灾害事故对象开展安全性评估。

8.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做好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人防工程内的火灾隐患。

(九)市住房保障中心

1.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逃生演练等工作。

2.推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或充电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十)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2.将电气线路改造、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消防车通道、充电桩建设等内容纳入老旧小区提质改造建设中,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3.支持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车通道治理工作,依法对占用防火间距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等强制执行措施。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在客运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2.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

3.将消防车通道等相关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本部门管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

1.加强与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将农村地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督促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三)市商务粮食局

1.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牵头开展大型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治理,指导、督促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督促由商务部门审批的经济贸易类大型展览项目的主办方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调用全市储备的重要商品。

5.负责储备粮储存环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1.负责指导、督促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开展网吧、歌舞厅、游艺厅、卡拉0K厅、演艺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和星级宾馆、酒店和饭店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取缔其行政许可或者取消、降低其相应星级。

3.对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督促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4.开展文物建筑、博物馆(含纪念馆)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5.落实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号),结合省文物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建立的“文物消防安全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示范(文物建筑)”,深入推行全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6.督促文物建筑管理机构、博物馆(含纪念馆)等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力量,配备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人员培训。

(十五)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的行业监管。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及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和抢险救援事故的伤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生化毒剂事故(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加强“120”急救中心和“119”火灾事故报警中心的协调配合,实现 “120”与“119”火灾事故报警台联动。

5.督促落实国家卫计委、公安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86号),深入推行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十六)市应急管理局

1.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

2.督促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消防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权限做好驻涟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

4.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气产品尤其是电取暖器具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从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与消防部门的对接共享,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3.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4.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

1.负责森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森林火灾预防、防火宣传。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消防工作职责。

(十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1.掌握辖区内公路实时交通情况,对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火灾事故第一时间向消防救援机构进行通报。

2.发生事故时,引导消防救援机构车辆进入事故现场,做好现场的交通疏导和警戒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事故救援。

3.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车通道、公共交通工具和学校、幼儿园校车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二十)市财政局

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保障应属地方负担的消防工作经费,将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2.强化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机制建设,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保险待遇。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二十二)国网电力涟源供电分公司

1.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推广采用先进的电气火灾防范技术设施;按照“政府主导、客户主责、企业主动”原则,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协助客户开展客户侧电气线路隐患排查,并提请政府职能部门督办客户及时整改消缺,引导用户安全用电。

3.在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的火灾现场扑救时,电力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停、送电工作和灭火救援的供电保障。

来源:涟源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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